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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出资税收优惠
发布:安博电竞中国官方网站下载地址   更新时间:2023-07-06 09:25:06

  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出资于未上市的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的,能够依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 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1. 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出资于未上市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 个月)以上。

  2. 创业出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出资创业出资企业管理规则》(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的专门从事创业出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 运营范围契合《暂行办法》规则,且工商登记为“创业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出资企业。

  4. 依照《暂行办法》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完结存案,经备 案管理部分年度检查核实,出资运作契合《暂行办法》的有 关规则。

  5. 创业出资企业出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确认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管理工作指引〉的告诉》(国 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则,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确认; 一起,员工人数不超越 500 人,年销售(运营)额不超越 2亿元,财物总额不超越 2 亿元。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创业出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9〕87 号)

  2.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出资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按份额抵扣应交税所得额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出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出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依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出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出资企业分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额,依照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好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出资份额核算确认。

  1.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出资创业出资企业管理规则》(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 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建立的专门从事创业出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相关规则,施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3.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出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即 2015 年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出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出资满 2 年,一起,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 2 年。

  4. 创业出资企业出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科发火〔2016〕32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确认管理工作指引〉的告诉》(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规则,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确认; 一起,员工人数不超越 500 人,年销售(运营)额不超越 2亿元,财物总额不超越 2 亿元。

  5.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确认及分 配应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 号)相关规则履行。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立异演示区有关税收试点方针推行到全国范围施行的告诉》( 财税〔2015〕116 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创业出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9〕87 号)

  公司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于符 合条件的种子期、草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草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能够依照出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出资企业的应交税所得额;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1)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 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契合《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 委等 10 部分令第 39 号)规则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出资基金的特别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

  (3) 出资后 2 年内,创业出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 50%。

  (1) 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承受出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其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越 300 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调整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5000 万元”。

  (5) 承受出资当年及下一交税年度,研制费用总额占 本钱费用开销的份额不低于 20%。

  3. 股权出资,仅限于经过向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办法获得的股权出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出资,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能够适用该项方针。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产生的出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税〔2019〕13 号规则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则的其他条件的,也能够适用该项方针。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4.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 于契合条件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以 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1)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 施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契合《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 委等 10 部分令第 39 号)规则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出资基金的特别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

  (3) 出资后 2 年内,创业出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 50%。

  (1) 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承受出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其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越 300 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调整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5000 万元”。

  (5) 承受出资当年及下一交税年度,研制费用总额占 本钱费用开销的份额不低于 20%。

  3. 股权出资,仅限于经过向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办法获得的股权出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出资,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能够适用该项方针。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产生的出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税〔2019〕13 号规则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则的其他条件的,也能够适用该项方针。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

  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 于契合条件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1)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 施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契合《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 委等 10 部分令第 39 号)规则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出资基金的特别规则,依照上述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

  (3) 出资后 2 年内,创业出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 50%。

  (1) 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承受出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其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越 300 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调整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5000 万元”。

  (5) 承受出资当年及下一交税年度,研制费用总额占 本钱费用开销的份额不低于 20%。

  3. 股权出资,仅限于经过向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办法获得的股权出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天使出资个人采纳股权出资办法直接出资于契合条件 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能够依照出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当期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获得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交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出资个人出资多个契合条件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 对其间处理刊出清算的草创科技型企业,天使出资个人对其出资额的 70没有抵扣完的,可自刊出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出资个人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 交税所得额。

  (1)不归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 其亲属(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出资草创科技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差遣等联系。

  (2)出资后 2 年内,自己及其亲属持有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份额算计应低于 50%。

  (1) 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区域)注册建立、施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承受出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其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越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越 300 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3000 万元”调整为“财物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越 5000 万元”。

  (5) 承受出资当年及下一交税年度,研制费用总额占 本钱费用开销的份额不低于 20。

  3. 股权出资,仅限于经过向被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直接 支付现金办法获得的股权出资,不包含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产生的出资,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则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规则的其他条件的,能够适用该项方针。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产生的出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资满 2 年且契合财税〔2019〕13 号规则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则的其他条件的,也能够适用该项方针。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创投企业能够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许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 核算两种办法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额。

  1. 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 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依照 20%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2. 创投企业挑选按年度所得全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 应从创投企业获得的所得,依照“运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量累进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1. 创投企业是指契合《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委等 10 部分令第 39 号)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则,并依照上述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的合 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基金)。

  2. 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出资基金(包含不以基 金名义建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出资项目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盈利所得按下述办法别离 核算交税:

  (1) 股权转让所得。单个出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 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 用后的余额核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认方 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方针规则履行;单一出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交税年度内不同出资项目的所得和丢失彼此抵减后的余额核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的,即确以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 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核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依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 的份额核算其应交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8〕55 号)规则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被转让项目对应出资额的 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核算其应交税额,当期缺乏抵扣的, 不得向今后年度结转。

  (2) 股息盈利所得。单一出资基金的股息盈利所得, 以其来源于所出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盈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核算。个人合伙人依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盈利所得中分得的份 额核算其应交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3) 除前述能够扣除的本钱、费用之外,单一出资基 金产生的包含出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成绩酬劳在内的 其他开销,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上述单一出资基金核算办法仅适用于核算创投企业个 人合伙人的应交税额。

  3.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 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本钱、费用以及丢失后,核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契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规则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被转让项目对应出资额的 70%抵扣其能够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运营所得后再核算其应交税额。年度核算亏本的,准予按有关规则向今后年度结转。

  依照“运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归纳所 得的,可依法减除根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认的其他扣除。从多处获得运营所得的,应汇总核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 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 度所得全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

  5. 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依照《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委等 10 部分令第 39 号)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规则完结存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办法存案;未按规则存案的,视同挑选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全体核算。2019 年 1 月 1 日前现已完结存案的创投企业,挑选按单一出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 2019 年 3 月 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办法存案。创投企业挑选一种核算办法满 3 年需求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从头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开展变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出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9〕 8 号)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立异演示区内公司型创业出资企业,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份额超越 50的,依照年底个人股东持股份额折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份额超越 50的,依照年底个人股东持股份额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1. 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份额超越 50%的:

  2. 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份额超越 50%的:

  (2)契合《创业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变革委等10 部分令第 39 号)或许《私募出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要求,并依照规则完结存案且标准运作。

  2.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依照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开展变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立异演示区公司型创业出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 点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63 号)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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