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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买卖所沪港通事务施行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告诉
发布:安博电竞中国官方网站下载地址   更新时间:2023-07-03 03:49:01

  为了履行两地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展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规模联合公告的相关组织,持续优化沪港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买卖所沪港通事务施行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施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买卖所沪港通事务施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施行办法》)现已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及有关事项的告诉》(上证发〔2022〕96号,以下简称《告诉》)一起废止。为确保新《施行办法》顺畅施行,做好新旧规矩联接,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新《施行办法》下第一批沪股通股票调入调查日为2023年2月17日。在前述调查日归于新《施行办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则规模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将调入沪股通股票,但调入收效日前触及新《施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调出景象的在外。

  第一批沪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收效日期由香港联合买卖所有限公司证券买卖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重视。

  (一)依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将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规模扩展至与深港通下港股通共同,归入契合条件的恒生归纳小型股指数成份股。

  (二)依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港股通股票标的规模在现行股票标的基础上,归入恒生归纳指数内契合有关条件的在港首要上市外国公司股票。单个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别组织,现有沪港通事务组织和技能体系无法支撑,该类公司股票暂不归入港股通股票。

  (三)第一批港股通股票名单及调整收效日期将由本所证券买卖服务公司另行公告,请予以重视。

  新《施行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则的港股通股票调入、调出收效时刻,以本所证券买卖服务公司发布的时刻为准。本所《关于发动沪港通试点有关事项的告诉》(上证发〔2014〕69号)第三条关于港股通股票定时调整的组织自新《施行办法》施行之日后不再履行。

  (一)新《施行办法》施行日前,沪港通股票规模和调入调出组织仍依照原《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二)到2023年3月12日已归入沪股通股票的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在新《施行办法》施行日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归于新《施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规模或因停止上市被摘牌的在外。前述沪股通股票从未归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在未归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前,不归于新《施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则规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调出景象、也未因停止上市被摘牌的,暂不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2023年2月18日至新《施行办法》施行日前,新归入上证A股指数成份股的股票,于2023年3月的股票月度定时调整调查日进行调查,契合新《施行办法》规则条件的,在沪股通股票定时调整收效日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新《施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持续依照《告诉》第二条关于标准沪股通标的证券买卖行为相关条款的施行组织履行。

  考虑到商场事务及技能预备等状况,沪股通标的证券归于科创板股票的,仍暂不参加盘后固定价格买卖,新《施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触及盘后固定价格买卖的规则暂不施行;沪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触及沪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则持续暂不施行。上述条款详细施行时刻由本所另行告诉。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买卖所沪港通事务施行办法(2023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告诉沪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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