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501号——对财政报表构成审计定见和出具审计陈述》的规则,我国审计陈述的基本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十项要素:
审计陈述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依照事务约好书的要求致送审计陈述的方针,一般是指审计事务的委托人。实务中,审计陈述的致送方针一般为上市公司的整体股东或董事会。
审计定见部分由两部分构成。榜首部分指出已审计财政报表,应当包含下列方面:(1)指出上市公司的称号;(2)阐明财政报表现已审计;(3)指出构成整套财政报表的每一财政报表的称号;(4)提及财政报表附注;(5)指明构成整套财政报表的每一财政报表的日期和包括的期间。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规则,在通用意图编制根底中,整套财政报表的每一财政报表的称号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股东)权益改变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因为附注是财政报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应提及财政报表附注。财政报表有反映时点的,有反映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定见段中指明财政报表的日期或包括的期间。
第二部分应当阐明注册会计师宣布的审计定见。财政报表审计的方针是,注册会计师经过履行审计工作,对财政报表的下列方面宣布审计定见:(1)财政报表是否依照适用的会计原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则编制;(2)财政报表是否在所有严重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政状况、运营效果和现金流量。因而,当注册会计师完结审计工作,获取了充沛、恰当的审计依据后,应当就以上内容对财政报表宣布审计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