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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法令
发布:安博电竞中国官方网站下载地址   更新时间:2023-05-28 17:52:45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查看被审计单位的管帐凭证、管帐账簿、财务管帐陈述以及其他与财务出入、财务出入有关的材料和财物,监督财务出入、财务出入实在、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务出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归入预算处理的收入和开销,以及下列财务资金中未归入预算处理的收入和开销: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出入,是指国有的金融安排、企业作业安排以及依法应当承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管帐制度的规则,施行管帐核算的各项收入和开销。

  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和本法令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务出入、财务出入的法令、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规范、项目方针等方面的规则进行审计点评,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行为,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理、处置的决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承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告发。审计机关接到告发,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作业,实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则的职责。

  当地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审计作业,实行法令、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并陈述作业,审计事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安排按照法令、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则,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规模内展开审计作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审计机关根据作业需求,能够延聘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作业。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处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请求逃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请求审计人员逃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担任人或许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联系、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许近姻亲联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担任人或许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履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逃避,由审计机关担任人决议;审计机关担任人处理审计事项时的逃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审计机关担任人决议。

  第十三条当地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担任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寻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定见。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详细安排本级预算履行的状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分征收预算收入的状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直接产生预算缴款、拨款联系的部分、单位的预算履行状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履行状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务出入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对其他获得财务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承受、运用财务资金的实在、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部分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状况、本级预算履行中调整状况和预算出入改变状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分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征收预算收入状况;

  (三)财务部分按照同意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则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开销资金状况;

  (四)财务部分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和财务处理体制,拨付和处理政府间财务搬运付出资金状况以及处理结算、结转状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区分、留解状况和预算开销资金的拨付状况;

  (三)本级预算履行和其他财务出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纳的办法;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安排实行职责所产生的各项财务出入,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履行和其他财务出入状况审计成果陈述,应当包含对中央银行的财务出入的审计状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本钱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安排,包含:

  (二)国有本钱占企业、金融安排本钱(股本)总额的份额在50%以下,但国有本钱出资主体具有实践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则的企业、金融安排,除国务院还有规则外,对比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则进行审计监督。

  (一)悉数运用预算内出资资金、专项建造基金、政府举借债款筹集的资金等财务资金的;

  (二)未悉数运用财务资金,财务资金占项目总出资的份额超越50%,或许占项目总出资的份额在50%以下,但政府具有项目建造、运营实践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则的建造项目的总预算或许概算的履行状况、年度预算的履行状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则的建造项目进行审计时,能够对直接有关的规划、施工、供货等单位获得建造项目资金的实在性、合法性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开展社会保障作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献资金,包含来源于境内外的钱银、有价证券和什物等各种形式的捐献。

  (二)国际安排、外国政府及其安排向我国企业作业安排以及其他安排供给的由我国政府及其安排担保的借金钱目;

  (三)国际安排、外国政府及其安排向我国政府及其安排供给的帮助和赠金钱目;

  (四)国际安排、外国政府及其安排向受我国政府托付处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供给的帮助和赠金钱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能够按照审计法和本法令规则的审计程序、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对预算处理或许国有财物处理运用等与国家财务出入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当地、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查询。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务从属联系,确认审计统辖规模;不能根据财务、财务从属联系确认审计统辖规模的,根据国有财物监督处理联系,确认审计统辖规模。

  两个以上国有本钱出资主体出资的金融安排、企业作业安排和建造项目,由对首要出资主体有审计统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的内部审计作业,应当承受审计机关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单位,能够根据内部审计作业的需求,参与依法建立的内部审计自律安排。审计机关能够经过内部审计自律安排,加强对内部审计作业的事务辅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许专项审计查询时,有权对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进行核对。

  审计机关核对社会审计安排出具的相关审计陈述时,发现社会审计安排存在违背法令、法规或许执业原则等状况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向审计机关供给与财务出入、财务出入有关的材料。被审计单位担任人应当对本单位供给材料的实在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许诺。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务、税务以及其他部分(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向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分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出入履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分的收入计划完结状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状况;

  (三)综合性财务税务作业核算年报、状况简报,财务、预算、税务、财务和管帐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安排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签发的帮忙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安排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首要担任人签发的帮忙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安排应当予以帮忙,并供给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职责。

  (二)违背国家规则享用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方针获得的财物;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材料和违背国家规则获得的财物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搜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后免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7日。

  对封存的材料、财物,审计机关能够指定被审计单位担任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许私行搬运。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能够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许向社会发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查询成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洽谈,能够在向社会发布的审计、专项审计查询成果中,同时发布对社会审计安排相关审计陈述核对的成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发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查询成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发布的内容奉告上市公司。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令、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认年度审计作业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认对国有本钱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安排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7日内奉告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安排。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查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状况,编制审计计划,并在施行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说话内容作出记载,或许要求被审计单位供给会议记载材料;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获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供给者的签名或许盖章;不能获得供给者签名或许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陈述前,应当书面寻求被审计单位定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陈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定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定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定见,进一步核实状况,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作必要修正,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定见同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事务安排和专门安排或许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陈述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陈述,内容包含:对审计事项的审计点评,对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置定见,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定见,改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处理作业的定见;

  (二)对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置的,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处理、处置的审计决议;

  (三)对依法应当追查有关人员职责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置的,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置根据又不清晰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陈述。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则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审计决议。对应当上缴的金钱,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处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则缴入国库或许财务专户。审计决议需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帮忙履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帮忙履行。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议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的,上级审计机关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审计决议被吊销后需求从头作出审计决议的,上级审计机关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则的期限内从头作出审计决议,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决议。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议的,上级审计机关能够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则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议,也能够直接作出审计决议。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查询时,应当向被查询的当地、部分、单位出示专项审计查询的书面通知,并阐明有关状况;有关当地、部分、单位应当承受查询,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

  在专项审计查询中,依法归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目标的部分、单位有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财务出入行为或许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查询人员和审计机关能够按照审计法和本法令的规则提出审计陈述,作出审计决议,或许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查职责。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能够直接送达,也能够邮递送达或许以其他方法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许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递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法送达的,以签收或许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背审计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回绝、延迟供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或许供给的材料不实在、不完整,或许回绝、阻止查看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以为应当给予处置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分(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背预算的行为或许其他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区别状况采纳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则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区别状况采纳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则的处理办法,能够通报批评,给予正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能够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以为应当给予处置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置的主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法令、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的财务出入行为处理、处置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置决议前,应当奉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较大数额罚款的详细规范由审计署规则。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置的主张以及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处置的主张,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议,并将成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自审计决议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判决,本级人民政府的判决为终究决议。

  (三)被审计单位请求中止履行,受理判决的人民政府以为其要求合理,决议中止履行的。

  判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安排处理。判决决议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经法制安排担任人同意,能够恰当延伸,并奉告审计机关和提请判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30日。

  第五十三条除本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能够提请判决的审计决议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议中奉告被审计单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议履行状况书面陈述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查看审计决议的履行状况。

  被审计单位不履行审计决议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期限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审计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主张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处置。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许走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本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期间的最终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作业日为期间届满日。审计法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期间以作业日核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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